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村镇
住宅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住总[2000]161号)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化战略,切实加强上海的村镇住宅建设管理,提高村镇住宅建设整体水平,现将《上海市村镇住宅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将信息返回我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二000年七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村镇住宅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遵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小城镇,大战略”的指示要求,根据冯国勤副市长在村镇建设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精神,在三委、三局(计委、建委、农委、规划局、房地资源局及住宅局)的共同关心和努力下,村镇建设与研究工作已全面展开。当前,在深化农村改革,实施城市化战略中,农村住宅建设已经发生深刻的变化,新一轮农民建房的高潮正在出现,为总结以往农民建房的经验教训,切实解决村镇住宅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建设现代化郊区新村镇,理顺管理体系,规范建设运作,重点突破,政策聚焦,必须通过开展村镇住宅建设试点工作,积累经验,以点带面,实现整体推进。现经研究,对上海市村镇住宅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范围和条件
(一)试点范围:
1、试点的重点以中心集镇和中心村的新开发住宅小区为主,以一个完整的住宅街坊或农民新村为单位。亦可选择已有一定开发规模,需进一步扩建和完善的住宅小区。
2、市局试点第一批新开发小区选择1个新城、1-2个中心集镇和4-5个中心村,并选择若干个需扩建和完善的村镇住宅小区。
3、区、县局试点同时展开,相关区、县局可视情况选择1-2个试点。
(二)试点条件:
1、有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当地政府重视并列入建设计划的;
2、有一定经济条件或结合市政动迁、产业结构调整而需易地重建或改建的;
3、有一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的。
二、试点原则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