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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审核评税实施规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3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审核评税实施规程
(厦地税政二[2000]20号 2000年7月31日)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7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的税收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规范审核评税程序,制定本实施规。
  一、审核评税的涵义:审核评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定纳税期限内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审核、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现象。
  二、审核评税的范围:包括纳税人每一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的所有地方税种及附加费以及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收。
  三、审核评税的职责与内容:鉴于目前的征管模式,审核评税工作分为三个环节进行。 具体职责和内容如下:
  (一)征收系列负责以下审核评税工作:
  1.审核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2.审核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上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以上审核应于受理申报时进行,对不符合规定或填写错误或报送不全的应当场要求纳税人进行纠正或补齐。
  3.代开发票审核。应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各项税款,按规定提供的合同或付款方证明、完税凭证、经办企业证明或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由征管科代开发票责任人进行审核。
  (二)管理系列负责以下审核评税工作:
  1.核实纳税申报表与会计报表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包括核实会计报表中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的房屋原值或造价与企业申报缴纳的房产税金额是否相符,核实会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与其申报缴纳营业税、印花税的收入是否相符;核实会计报表中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与其申报缴纳的印花税的金额是否相符。
  2.核实会计师审计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做了反映或说明。主要包括外国企业驻厦代表机构审计报告中有关代表处经费支出的总金额与其申报缴纳营业税的收入是否相符,其工资经费与其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相符,其购买房产的费用与其缴纳的房产税金额是否相符等;外商投资企业审计报告中除上述需核实的内容外,还要审核报告所涉及到的其他税务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中做了正确反映或说明,并按规定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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