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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省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法规、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和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负责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七)区划地名处
  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审批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工作;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域变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省际边界勘定并指导全省勘界工作,协调处理边界争议;指导全省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发布标准地名,监督检查地名的使用;承办规定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事项;组织并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管理行政区划和地名档案资料。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处
  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负责省级和涉外、涉港澳台、涉侨社会福利机构和全省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工作;指导残疾人的康复工作;监督落实有关福利生产的保护扶持政策;负责全省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负责全省经营性公墓建设的规划、审批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公益性公墓建设;监督实施收养法律、法规,指导儿童收养工作,承办全省涉外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全省收容遣送站的设立,指导收容遣送站和安置农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计划财务处
  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和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工作,制订民政事业费管理细则,负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编制民政事业统计报表;管理厅机关财务工作。
  (十)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模范先进人物的表彰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纪检〈监察〉负责人)。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实行单列,属于行政性质,管理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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