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八)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民政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协调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评比表彰活动;组织拟定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及政策;协调组织民政行政复议及仲裁工作;负责厅机关督查督办、新闻宣传、政务信息、公文运转、提案建议办理、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办公自动化、安全保卫和机关行政管理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处(加挂湖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牌子)
负责全省性社团及其分支机构、省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以及未登记注册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指导和监督各市、州、县(市、区)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三)优抚处
组织实施国家优抚、双拥工作法律法规及政策;主管现役军人(含武警)、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烈军属的抚恤、优待、补助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等对象的伤残评定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审批、褒扬革命烈士;管理抚恤事业经费;指导光荣院、优抚医院、烈士纪念建筑物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开展拥军优属和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处
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国家有关复退军人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管理复退军人安置工作经费;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指导军供站、退伍军人接待站的管理工作。
(五)救灾救济处
监督实施救灾救济工作法规、规章及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查、统计并发布灾情、慰问灾民;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和对政府的捐赠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全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管理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组织开展救灾募捐工作;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和管理;宏观管理和指导全省城市社会定期定量救济工作以及临时救济工作;负责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承担中央在湘及省属企事业单位低保对象的审定工作;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和农村互助互济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