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审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和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供站、退伍军人接待站的建设与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查核、统计和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分配中央下拨的和省级的保障金;审批全省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等活动;指导社会救济工作。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制定并监督实施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工作。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省乡镇及其以上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与邻省行政区域边界的勘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及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十一)承办规定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等事项,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指导市、州、县(市、区)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和管理地名资料档案。
(十二)拟定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工作;制订全省福利设施的标准,承担省级和涉外、涉港澳台、涉侨福利机构的认定审批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
(十三)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行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指导、监督全省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四)指导和监督实施国家有关殡葬改革法律、法规,推进殡葬改革。
(十五)指导并监督实施国家有关儿童收养法律、法规;负责涉外收养登记工作,指导省内及涉侨、涉港澳台儿童收养工作。
(十六)负责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全省收容遣送站建设工作;协调跨省及省内市、州、县(市、区)收容遣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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