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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民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民政厅。省民政厅是主管全省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划入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民政厅负责;
  2、将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厅;
  3、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承担的湖南省内社团基金会审批、登记、监管职能交给民政厅。
  (三)转变的职能
  将国(境)外和省内外对省政府以外的捐赠接收,全省扶贫济困送温暖活动,民政业务培训,涉外收养咨询和接待服务,指导假肢和殡葬行业管理的职能,分别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全省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及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市、州社团和涉外、涉港澳台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监督管理民政部委托的全国性社团;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指导、监督市、州、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市、州、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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