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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明市新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信息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明市新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信息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2000]44号 2000年7月31日)


三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明地税政一[2000]7号请示悉。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三明市新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收取的信息费收入依服务业税目按5%税率在公司所在地征收营业税。对各县(市、区)电信局收取的收入全额(含电话费和信息费)按邮政通信业税目依3%税率就地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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