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物价局关于海口市环境卫生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市价费字[2000]105号 2000年7月31日)
海口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报来《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市价费字[1999]105号文件批复的环卫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海南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你局一年来执行我局市价费字[1999]105号文批准试行的收费标准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垃圾清运费:行政事业单位,每月280元/桶;企业单位每月300元/桶。
二、门前卫生保洁费。
1、临街单位、商店三米内每月25元,每超过一米加收4元。
2、临街饮食店三米内每月40元,每超过一米加收9元。
3、临街摊点3元/天,临街水果摊点4元/天。
4、夜市饮食大排档10元/夜;糖水面摊点、清补凉小摊点等3元/夜。
三、公厕大、小便每人0.2元/次。
四、垃圾场对外处理收取垃圾处置费25元/吨。
五、粪便清运费60元/吨,化粪池清理疏通70元/立方米。
六、上门收集垃圾费,每户10元/月,五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加收1元。
七、经批准经营的洗车台(站)卫生服务费,按每支水枪10元/天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