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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经营者提交的资质审查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对不同意的还应当说明理由。
  未取得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的,不得经营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首先向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
  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对户外广告经营者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进行审查,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答复,对不同意的还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报户外广告按下列权限受理:
  (一)在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工商、规划、城建、公安、园林、环保及交警、市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审查;
  (二)在榆中、永登、皋兰三县和红古区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县、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审查;
  (三)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同意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查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对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查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权限受理:
  (一)在城市主、次干道、商业繁华区和广场等重要地段设置的,以及同一广告在同一时段内跨行政区域设置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二)在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设置的,由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第十八条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并填报《兰州市户外广告审批登记表》:
  (一)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审定的批件;
  (二)营业执照;
  (三)广告经营许可证;
  (四)广告发布合同;
  (五)场地使用证明;
  (六)广告样稿。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户外广告内容在发布前必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须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单幅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为大型户外广告。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向所在县、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和设计方案,经审查同意并报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同意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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