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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二章 户外广告的设置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牢固安全,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管理的要求。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市容、工商、城建、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制定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定,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九条 利用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取得。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会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利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三)利用树木或者占用绿地的;
  (四)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五)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六)跨越道路的(经批准的人行过街天桥、灯光隧道除外);
  (七)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八)占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者其他载体的。
  第十一条 除省、市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临时性大型活动外,禁止在反映城市风貌的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广场和建筑施工现场设置布幅、汽球、彩旗等悬挂式广告。
  禁止设置悬挂式广告的具体范围,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城建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者和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者应当确保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和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必要的维修、更新。
  第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拆迁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及设施的,拆迁单位应当提前二十日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者,并依法补偿设置者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户外广告的申报和审查登记

  第十四条 经营户外广告,应当取得户外广告经营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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