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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税前扣除营销费用比例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保险营销员(非雇员)
税前扣除营销费用比例的通知
(沪地税二[2000]37号 2000年7月18日)
为支持本市保险业的发展,根据本市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实际收支情况,经研究,从2000年7月1日起,对本市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营销收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的营销费用比例由原来的15%调整为30%,其余计税方法仍按沪地税二[1998]14号文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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