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晋城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社会营业用房租价格等级鉴定评审服务费的请示”的批复
(晋价房字[2000]第274号 二000年七月二十日)
晋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收取社会营业用房租赁价格等级鉴定评审服务费的请示》(晋市价费字[2000]第1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加强对社会营业性用房租赁价格的管理和调控,规范房屋租赁价格实行等级鉴定评审。房屋租赁价格鉴定评审工作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3元收取,在此范围内具体标准由你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