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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依照《母婴保健法》,研究制订全省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妇女、儿童卫生保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提高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
  (五)贯彻以农村为重点的方针,研究制订农村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我省贫困县医院建设规划和农村三级医疗防保网建设,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实施。
  (六)研究指导医疗改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并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制订并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审查、认可医务人员从业资格,审批、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建立和完善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的审批准入制度。
  (七)研究制定全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和医学技术标准,组织协调我省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八)贯彻《云南省中医发展条例》,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全省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管理体系和中药、民族医药开发研究体系。
  (九)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及临床用血质量。
  (十)监督管理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负责我省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和认证工作。
  (十一)对全省各种重大突发事件和灾情的医疗救护工作以及全省的重大活动组织实施卫生保障。
  (十二)组织实施全省卫生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资格的认定及评审,研究拟定全省卫生技术人员劳动工资、工资津贴及医疗卫生津贴政策的实施方案。
  (十三)组织调度全省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十四)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国际卫生合作项目的实施,指导我省各医疗卫生机构与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和卫生援外工作。
  (十五)承担省艾滋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担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制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十九)管理省级直属医疗卫生机构。
  (二十)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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