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0]13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
云南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云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2000]10号),保留云南省卫生厅,为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根据“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以及我省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后有关职能变动的实际情况,对卫生厅的主要职能作以下调整:
(一)划入职能
原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划入省卫生厅。
(二)划出职能
1.将药政、药检职能划归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管理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职能划归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三)加强职能
1.加强全省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职能。
2.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综合执法的原则,加强卫生监督执法的职能。
(四)转变职能
将卫生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拟定我省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按照省委、省政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统一要求,研究提出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制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协调组织和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
(三)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危害我省人民群众健康的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和监测;开展城乡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农村改水改厕,普及卫生科普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卫生保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