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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省和跨市、州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发布全省水资源信息;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
  (四)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市、州间的水事纠纷。
  (五)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负责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管;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六)负责全省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负责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水库、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指导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州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安全监管。
  (八)承担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洞庭湖和主要河流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节水灌溉和农村饮水工作;对大中型水电站建设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
  (十)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订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负责省水利行业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工作;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管理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
  (十三)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机关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对各处室工作进行综合协调;负责对厅党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的督办和检查;承办文秘、文电、政策调研、政务信息、保密、文书档案、信访、接待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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