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0]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0]8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发[2000]11号)精神,设置湖南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是主管水行政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水电建设方面的政府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厅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由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的管理,按中编办发[1998]14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取水许可证由省水利厅实施统一管理。
2、由原省建委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和湖南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2、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来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全省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