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
会转发《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退税管理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0]217号)
各县(市)、区外经委、苏州市各局、集团公司、各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国税局新区分局、涉外分局:
现将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的补充通知》([2000]苏经贸资字第1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
一、鼓励类、限制乙类以及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合同》、《章程》审批部门出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确认书》。若原审批部门为市级以上外经贸部门的,一律由苏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出具《确认书》。
二、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均应重新向外经贸部门申请办理《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