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研究制定四川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负责委属学校的管理工作;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艺术、卫生、体育、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等有关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提出相关的特殊政策措施;主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的对外文化、艺术交流和对外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民族地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工作;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管理全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广播、影视等工作;承办全省少数民族语文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组织评审工作。
(五)联络处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监督审核、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有关重大涉外事宜;了解掌握少数民族同胞在国外的有关情况;指导协调委属单位的对外联络工作,负责委机关的涉外事务和涉台事务。
(六)计划财务处
拟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委机关并监督委属单位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国有资产、基建投资;负责有关财务统计工作;
(七)干部人事处
研究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中的有关问题,提出相关政策措施;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八)四川省对国外藏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了解和掌握国外藏胞的有关情况以及我省藏区社会动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藏区对外宣传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反分裂斗争办理国外藏胞回国探访和定居的有关事宜;指导有关州、县对国外藏胞工作方面的业务工作。
(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协调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重大民族问题的研究工作,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检查党的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民族统战工作和宣传工作;承担省委民工委(省民委)重要文件的起草和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有关公务工作;承办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委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民委(省委民工委)机关行政编制为52名(不含1999年度军队转业干部编制1名),其中省民委主任1名,副主任3名;省委民工委书记、副书记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兼任;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