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设的调查研究和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及党群工作。
(九)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对外宣传工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和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组织对全省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事宜。
(十一)对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地、州、县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委(省委民工委)机关设9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的综合协调和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财务、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团组。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定民族事务管理的有关法规、规章;指导和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
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制定并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对全省少数民族人权状况、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状况等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散杂居少数民族工作,办理民族乡的有关事宜;参与涉及民族地区的行政区划、边界纠纷等问题的处理工作;联系民族理论研究学术团体。
(三)经济发展处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省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对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负责委机关定点扶贫工作;研究提出国家和省下达的有关专项资金及专项贷款的分配、使用意见。
(四)社会事业处(四川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