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委厅[2000]68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挂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牌子)。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既是主管全省民族事务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又是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是省委主管民族工作的职能部门。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民族工作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省委、省政府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规、规章;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
(三)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四)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五)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协助拟定我省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和特殊政策及措施;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有关专项资金的分配与使用意见;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开发事宜。
(六)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专项规划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