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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00]101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8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委发[2000]19号),设置四川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为主管全省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实施财政监督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三日

四川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调整职能
  (一)划入职能。
  1、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职能、原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职能、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承担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职能等政府性外债工作。
  2、省审计厅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职能。
  4、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供销社系统财务管理职能。
  5、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职能。
  6.彩票的监管和发行规模的审核上报职能。
  7、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
  8、对本级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催缴及罚没物资监管职能。
  9、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职能。
  (二)划出职能。
  1、将税政调查研究职能和国家授权省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的起草和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交省地方税务局承担。
  2、将国有企业所得税征管职能交税务部门承担。
  3、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给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省属单位的政府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4、受省政府委托,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交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三)转变职能。
  1、强化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分析预测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执行情况的分析研究;加强财政改革重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提高财政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充分运用财政杠杆参与区域宏观经济调控;积极探索建立地方公共财政体系框架,发挥财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合理配置资源、公平收入分配、调节社会经济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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