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编制全省水利行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利行业科学研究和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应用和技术推广工作;统一管理水利行业科技情报和计量工作;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办有关知识产权事宜和全省水利行业的涉外事宜;组织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七)建设与管理处
拟定管理和保护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堤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承办大中型水利项目初步设计的初审转报工作;组织具有控制性或跨地区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和验收;组织指导全省江河、湖泊、河口、滩涂的综合治理与开发;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管理;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江河湖泊、水利工程和城市防洪的安全管理;负责省管江河的三线划定和清障工作;负责江河沿岸和跨(穿)江河建设项目评估审查;负责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工作。
(八)水土保持处
研究提出全省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拟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九)农村水利处
研究提出全省农村水利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组织拟定有关的规范、标准和大型灌区规划;指导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乡镇供水和农村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
(十)审计处负责厅直属单位的经济活动、经济责任、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对全省水利行业资金进行审计调查和监督。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厅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为7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1名,按省委规定配备;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负责人和副总工程师1名)。单列管理行政编制2名。
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离退休人员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一)为加强水政监察工作,同意成立四川省水利综合监察总队,核定行政执法人员编制10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1名。承担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持正常的水事秩序;对违反水法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水行政机关委托,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等有关事宜。省水利综合监察总队为省水利厅直属的县处级执法机构,总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定项补助的预算管理体制。行政执法人员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