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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四)根据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省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铁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审查向湖泊、河道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
  (五)组织指导全省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市(地、州)间的重大水事纠纷,查处重大的水事违法案件。
  (六)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管理、监督、审计;指导全省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水产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监督省级和指导市、地、州、县水利、水产、水利行业地方电力国有资产的管理。
  (七)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转报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指导省管江河、湖泊、河口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地、州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城市防洪工作。
  (八)指导全省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省乡镇供水工作。
  (九)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电力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地方电站、电网管理;实施技术监督;组织实施农村电气化建设。
  (十)主管全省水产工作;拟定渔业资源保护规划,实施渔业环境监测;对全省水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实行宏观管理;负责水生动物的防疫、境内检疫工作;协调仲裁重大渔事纠纷,查处重大渔政案件;指导渔船、渔港的安全监管。
  (十一)组织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
  (十二)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与外事外经工作;组织重大水利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业的知识产权有关事宜,承办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等涉外事务。
  (十三)指导全省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承担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洪抗旱工作,对大江大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洪抗旱调度。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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