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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商品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

第四章 会员

  第十条 保税区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会员制。市场会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由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则规定。市场会员平等地享有交易市场管理规则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各项优惠政策,并须履行相应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成为福田保税区商品交易市场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福田保税区登记注册;
  (二) 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 遵守交易市场规则,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交易市场会员的企业,须事先向市场管理办公室申请,经审核同意并到市场公司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市场会员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的财务、统计和管理等规章制度,如实申报交易业务情况,自觉接受市场管理办公室和市场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市场成员应将保税业务和非保税业务严格分开,实行单独核算,并须使用规定的专用发票。
  第十五条 市场会员应按时交纳成交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会员退出市场,应事先取得市场公司同意,并报市场管理办公室核准。

第五章 交易

  第十七条 商品交易市场交易的货物从保税区运往国内非保税区的,视同进口,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交易市场的货物从国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视同出口,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第十八条 商品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由市场管理办公室制定

第六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市场会员违反本办法的,市场管理办公室可给予警告、停止入场交易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条 对有偷、漏关税及走私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田保税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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