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商品交易市场暂行管理办法
(2000年7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田保税区的经济进一步发展,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福田保税区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田保税区商品交易市场一切交易活动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同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三条 福田保税区商品交易市场的主要功能为发展国际贸易,包括保税区的进出口贸易服务,仓储、运输、代理报关、展厅、办公、信息等服务,及充当区内来料加工的商务承办单位。
第四条 福田保税区商品交易市场由市场管理办公室、市场公司和市场会员单位组成。市场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市场运作的宏观管理;市场公司主要负责市场的招商、日常经营和提供相关服务;市场会员单位为通过市场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经济实体。
第二章 市场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市场管理办公室设在管理局经济发展处。
第六条 市场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能:
(一) 对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实行统筹规划;
(二) 制定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规则和业务制度;
(三) 审核市场会员资格,接受新会员;
(四) 依法对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 协调解决交易市场业务涉及的各项政策问题。
第三章 市场公司
第七条 市场公司由深圳市深福保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建,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国有企业。
第八条 市场公司主要业务范围:
(一) 招收新会员;
(二) 提供办公展示、交易场所及专用仓库供市场会员使用;
(三) 为市场交易活动提供运输、报关、信息的服务。
(四) 充当区内来料加工单位的商务承办单位。
第九条 市场公司应建立和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和会员单位的管理,并按规定向管理办公室报送交易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