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保存
人事关系、档案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费字[2000]236号 2000年8月3日)
省人事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的报告》(鄂人函[2000]5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复函如下:
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如下: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25元/人?月;民办、外资、乡镇企业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35元/人?月;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15元/人?月。
二、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不包括按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要求人事部门管理的档案。
三、各地人事部门在收取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
四、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属于预算外资金,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以及《
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交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收费部门或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决算。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