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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7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8月5日

陕西省卫生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陕西省卫生厅是主管全省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根据国家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对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能做以下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药、药检职能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能
  将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省卫生厅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
  推行区域卫生规划,开展社区医疗服务,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
  (四)转变的职能
  将卫生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的认证、教材的编写、专业技术培训及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等辅助性与技术性、服务性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强化的职能
  1、监督管理全省血站、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和临床用血质量。
  2、卫生监督与执法监督工作。
  3、地方病防治工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卫生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全省卫生工作的政策、法规草案、规章和技术规范、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省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编制全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组织卫生规划和医疗卫生行业服务要素准入制度的实施。
  (三)研究提出全省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国家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四)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全省对人群健康危害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负责传染病、地方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监测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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