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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优秀人才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优秀人才,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考核批准可直接进入国家机关工作。高等院校毕业的研究生和省级以上高等院校毕业的优秀本科生,可以先在沈落户,后找工作单位。
  (四)优秀人才来沈工作,可由本人自找工作单位或市和区、县(市)人事行政部门、人才市场为其安置或推荐工作单位;可以迁入户口长期定居,也可不迁入户口,通过办理“引进人才工作证”,在沈从事短期工作或兼职工作,并签定服务合同。在被聘用人单位聘用2年以上的合同期限内,本人可参加各种评比、奖励、职称评定,由市人才中心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五)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优秀人才,在编制已满时,可先办理调入手续,后调整编制。
  (六)各用人单位特别是有条件的企事业用人单位,要加大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利益分配向优秀人才倾斜。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优秀高层人才,其工资待遇可以放开,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多种分配形式,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七)凡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省部级以上优秀专家,优秀拔尖人才,博士后、博士,“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国家级第一、二层次和省部级第一层次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优秀人才来沈工作定居的,由市政府给予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费。其中,两院院士可享受一次性补贴10万元,其余各类人员可享受一次性补贴3万元。因购房需由市住房公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贷款的,在规定的标准面积内,可享受一定数额的贷款利息补贴,补贴利息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八)来沈博士到我市博士创业基地工作的,可享受我市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园的有关政策,同时在资金、科研立项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九)从2000年起,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经费,作为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该项资金主要用于优秀人才来沈定居补贴、个人购买住房的利息补贴;资助市统一安排的优秀人才境内外学术交流;帮助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解决特殊困难;奖励做出显著贡献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引进优秀人才的有关费用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解决的经费。
  三、加强领导,改善服务,为引进人才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一)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全市引进人才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信息引导和服务工作。要建立高效的人才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分析人才结构和人才流动状况,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对引进人才的专业、年龄等人才结构实施宏观调控。加强对引进优秀人才资质条件的认定工作。设立市留学人员来沈工作服务站,做好留学人员来沈工作的协调与服务工作。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引进人才工作,强化引进人才的组织领导力度。要结合实际分别建立行业和单位引进人才规划,明确目标,制定措施,并抓好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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