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优秀人才工作意见的通知
(沈政发[2000]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沈单位:
现将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优秀人才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优秀人才工作的意见
(市人事局 2000年7月20日)
为大力吸引优秀人才来沈工作,促进我市人才结构优化升级,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现就做好引进优秀人才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扩大引进范围,大力引进急需紧缺的优秀人才
根据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对下列优秀人才予以大力引进:
(一)两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优秀专家和优秀拔尖人才,研究生导师,“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和跨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级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各种奖项获得者;
(二)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国家重点院校大学本科学历具有学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一般院校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的理工科专业、年龄在35岁以下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四)国家教育部直属院校和原国家各部、委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应届毕业生,省属以上高校工程技术类、经贸类、管理类及其他所需专业的本科毕业生;
(五)我市急需且无法解决特殊专业的专科统分、并轨毕业生;
(六)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二、为各类优秀人才发挥作用创造宽松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一)优秀人才来沈工作,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属于农业户口的,同时办理“农转非”手续。其中引进一般院校大学本科学历并具有学士学位的理工科专业、年龄在30岁以下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已婚人才,必须是夫妻双方同时具备有关条件,随迁子女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优秀人才,其配偶要求安排工作的,由市和区、县(市)人事行政部门、人才市场或有关部门,根据本人条件安置或推荐工作单位。其未成年子女入中、小学的,可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就近安排到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