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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七、计价格(2000)646号文销售电价表(附表一、附表二)的第五行,大工业用电漏列基本电价标准;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销售电价表(附表二)中,220千伏及以上大工业用电的电度电价标准各项均少列1分,经请示国家计委,同意补列。
  八、按照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7)455号《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二条(二)款“除复合肥外,氮肥、磷肥、钾肥的生产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时可不要求有化工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的规定,请电力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九、列入今年5月20日新出台目录电价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不执行力率调整电费办法和丰枯、峰谷电价。
  十、关于调峰均摊加价每千瓦时0.31分的征收,按照川府办(2000)114号文继续执行。
  十一、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646号文中所提“已开征地区”(指城市附加费),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已开征地区。
  十二、据个别地区反映,有的电力部门借农网改造之际,将原直供用户改为由供电所(电管站)供电,而执行农村综合电价,这种作法不符合国家电价政策,并人为地增加用户负担,出现类似情况的地方,要立即纠正。
  十三、关于农网改造过程中加强农网改造的设备材料价格和收费管理问题。根据国家计委(2000)3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农网改造过程中向农户收取材料费的标准,分别按照三种情况办理:一是省及地方物价部门未制定标准之前,已经收取的,并已用于农网改造的,原则上不再变更,但个别地方收取标准太高,群众反映大的,由地市州物价局进行清理,不合理部分要退还农户,在此以前各地政府已确定按省上制定的标准,向农户清退的,仍要进行清退;二是各地物价部门已经制定收取标准后,要按各地制定的标准收取;三是省物价局川价字工(2000)83号文下发(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后,全省一律按照省统一制定的标准收取。
  十四、由于农村电网改造资金和计划规模不能完全满足农网改造的需要,在没有实行农村综合电价之前,各地可在农村台区改造验收后,组织制定以台区为单位的过渡性电价,但必须是降低农村现有电价水平,使农户得到真正的实惠。此项工作由地市州物价局负责进行,各有关电力部门在整个农网改造中要主动配合当地物价局,做好农村“两改一同价”的基础性工作,为全省同价工作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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