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电价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川价字工[2000]137号 二000年七月二十七日)
各市、地、州物价局:
为切实加强电力价格的管理工作,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价政策,在广泛听取各地意见基础上,经商省电力公司,现对目前电价执行过程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全省优惠电价中原确定免征价外各种基金的问题。除三峡基金、电力建设基金和调峰加价,其他基金和附加均要免征。其中电力建设基金从2000年5月20日抄见电量起恢复征收。
二、对居民生活照明用电下调每千瓦时3分的问题。对实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在分类综合电价的基础上,其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下调3分;趸售用户售电量中的居民生活用电,在趸售的居民生活用电电价标准上,下调每瓦时3分,均从2000年3月1日起执行。
三、对高耗能生产用电,在今年5月20日新的电价出台时,一律以计价格(2000)646号文件的目录价格表按照用电电压等级相应调增,即电度电价在每千瓦时0.28元基础上加上本次电价调整时新增的部分作为基准电价,即1-10千伏加2.1分,35-110千伏(含110千伏)加1.3分,220千伏及以上加0.3分,并执行调整后的基本电价。
四、对实行农村综合电价的农村用户,在今年5月20日新的电价出台时,按照计价格(2000)646号文件相对应的不同电用类别,以调整的标准为基础,可考虑12%线损相应调整,由各地市州物价局具体安排。但在之前,已经发文进行了安排的(即没有考虑线损),不再变动。
五、关于商业用电问题。计价格(2000)646号文颁布的目录电价表新增了商业用电类别,由于商业用电类别是由原非居民照明用电中分离出来的新用电类别,对其商业用电的划分,国家计委没有具体界定,只有一原则性解释,为此可暂按省电力公司“关于明确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通知”意见执行,各地可结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研究,并及时向我局反映问题,如确需重新划定其范围,再由省上统一明确。
六、对计价格(2000)646号文件目录价格表中的注解第2条“……,按表所列分类每千瓦时降低2分执行”,但贫困县农业排灌因本身就不含2分电力建设基金,故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的不应再降低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