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
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住房提租补贴的通知
(沪民安发[2000]15号 沪财社[2000]27号 2000年8月8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00年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经费的通知》(财社字[2000]31号)和民政部、财政部、
总政治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的通知》(民安发[1996]18号)精神,现就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住房提租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1981年以来纳入国家安置计划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1981年底前移交政府安置、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的通知》(中办发[1991]11号)规定,改为军队离休干部待遇的离休干部。
(二)1958年以来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退休干部生活费标准的退休干部。
(三)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
二、住房提租补贴标准
(一)离退休干部:军职每人每月26元,师职每人每月21元,团职每人每月17元,营职每人每月13元,连排职每人每月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