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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漳州市申请收取违章超速行驶的机动车辆及肇事后逃逸车辆监控费的批复

福建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漳州市申请收取违章
超速行驶的机动车辆及肇事后逃逸车辆监控费的批复
(闽财综[2000]110号 2000年7月26日)


漳州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申请收取违章超速行驶的机动车辆及肇事后逃逸车辆监控费的报告》(漳价(2000)费字第021号、漳财综(2000)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及肇事后逃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不宜由于管理部门管理手段的提高和技术设备的先进而另设项目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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