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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供配电贴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供配电贴费标准的通知
(沪价经[2000]第157号 2000年7月31日)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府、浦东新区管委会,市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744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用户负担,经与市计委、经委、市电力公司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对110千伏及以下供(配)电工程收取贴费标准按不同地区调整如下:
  一、除崇明、长兴等地以外本市大部分地区:
  二、崇明、长兴等边缘地区:
  三、企业破产后经改制重新投入生产,无需供电单位对其进行线路改造和增容的,不再收取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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