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市场监管。一是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实行在同一城市统一监管,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分割客运市场的现象。二是加快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制建设的步伐,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规体系。各地人民政府要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制定相应的规定和实施办法,依法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对根据乘客需求,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拦或进行处罚。三是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四是要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战略和相应的产业、技术、经济、财税政策,确立大公交优势,使大公交市场占有份额占主导地位。五是要引导非公有制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健康发展。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兼并、联合和其它形式的资产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合理配置资源。六是要稳定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8]372号文件,切实落实管理经费,将该项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证管理机构行使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有关规定,在下一步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各地要按“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进行改革,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拍好协调配合,确保清理整顿取得成效
(一)切实加强我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由省建设厅、交通厅牵头,会同财政厅、物价局、公安厅等部门组成全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办公室成员名单附后),具体负责对清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地的清理整顿工作,并根据《通知》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报省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根据我省出租汽车分属城建、交通两部门管理的实际情况,在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的前提下,清理整顿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牵头组织清理整顿,城建、交通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市、州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须报经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按统一标准组织检查验收。
(三)各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统一思想,加强合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协调步骤,统筹安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进展,研究问题,部署方案,切实负起指导和监督的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每半月以“简报”或“情况反映”的形式、每一阶段结束时以工作总结的形式向全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地区清理整顿的成效、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建设、交通、财政、物价和公安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不得推诿、拖延,不得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耐心做好有关单位和经营者的工作,及时研究并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保持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