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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对于出租汽车行业因油价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营运成本,各地要在核定营运成本的基础上,采取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出租车司机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具备条件的城市,可适当降低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内部承包费、管理费,也可适当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各地调整价格或计价结构,应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价格听证会,提出方案,经地方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要加强对城市公共汽车、汽电车、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各种检验、检测及其收费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公共客运车辆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
  (三)规范经营行为,稳定职工队伍,搞好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
  1、规范经营行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经营资质的开业审查和年度复审。清理整顿期间,要对经营者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复审,凡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件的,取消其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变更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要严格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认真抓好职业培训,从业者经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逐步实行行业格式合同,加强合同监管。要规范驾驶员与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做到责权平等、风险共担、收费合理。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各经营单位要建立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开展普法教育,强化业务培训,严格执行规范服务,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2、进一步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清理整顿后,确需保留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应在地方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进一步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专项制度,明确原则,完善程序和措施,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私下转让经营权及其它扰乱经营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上交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公交线路专营权的管理,公交线路不得进行有偿出让和转让,确保专营权不受侵犯。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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