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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打击非法营运,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全面推行规范化服务,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状况明显好转。
  1、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强有力的工作专班,统一部署,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堵住非法营运车辆的源头。在非法营运车辆活动猖獗的机场、码头、车站、广场、公交线路沿线、客源集散点和城乡结合部,对非活营运的摩托、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通勤车、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车和其它社会车辆,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查获的非法营运车辆,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2、公安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等部门,集中力量解决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乱停、乱靠、随意调头、违章驾驶等影响当地交通秩序的突出问题,严格管理,严格执法。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文明驾车。要在道路空间和时间的使用上优先公共汽车、电车通行。配合城建规划部门科学合理开辟、调整公交线路、站点。建设、交通部门应会同公安等部门在机场、车站、码头、广场、客源集散地等公共场所,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专用候车场、站、点,为乘客提供便利。任何单位不得向停车候客的驾驶员收费。
  3、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服务性行业岗位规范标准,对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规范化服务,加强监管、督查,在行业内全面推行规范化文明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二)清理收费项目,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负担。
  各地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计委,省政府及省财政、物价等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它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于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继续征收,违者要予以严肃查处。
  我省涉及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车辆的收费要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重新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或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收费,坚决予以取消,违者要严肃查处。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今后确需开征涉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应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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