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在厦取得的工薪收入,比照外籍人员取得的收入,凭市人事局认定的文件或引进人才优惠证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费用扣除优惠;购买本市商品房者所支付的购房款享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优惠(可抵扣期限以个人月收入为基数计算,最长可达60个月)。用人单位为引进留学人员购买住房、汽车等大宗实物福利,按实际服务年限,最长可达五年,平均分月计入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研究开发所需的少量进口试剂、原料、配件、样品、样机等,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予以免税放行。
第二十一条 留学人员根据市场需求提出的科研项目、课题,市科委经组织论证确认后优先给予立项。
第二十二条 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或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申请在厦长期工作所携带的自用合理数量的行李物品、耐用消费品以及一辆小轿车,凭市人事局出具的“引进海外专家证明书”,依照海关对聘请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携带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
第二十三条 留学人员取得外籍的或配偶、子女在国(境)外的,其在厦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按外汇调剂中心价格,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汇出国(境)外。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可凭护照(中国护照或外国护照)作为在厦创办企业的身份证明。凭中国护照可注册内资企业,凭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国护照但取得外国居留证的可注册外资企业,注册资金可低至1万美元。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设立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来厦工作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以及对留学人员进行资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审批办法。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留学人员,可申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或由市科委协助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属于国内空白、省市经济建设急需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需要建立实验室、添置全套设备的,可申请专款补贴。专款补贴,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可凭专利、发明、专有技术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或技术转让,分配或转让费由收益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确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由双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