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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引进留学人员若干规定

第三章 生活待遇

  第十三条 对加入外国籍或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持外国护照或中国护照来厦创业、工作,需在厦长期居住的,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等相关手续,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一年多次出入境签证或《厦门市华侨、港澳台同胞居住证》。如确因时间紧急或者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相关部门应简化手续,给予出入境方便。
  第十四条 接收留学人员不受城市户口落户指标的限制。留学人员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和相应的居住证,在购车,办理驾证,购商品房、上市公房以及子女入托、上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造实惠的留学人员公寓,作为来厦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租住的周转房。留学人员公寓由市留学人员工作站负责管理。
  用人单位对来厦工作的留学人员应优先解决居住问题或者发给一定住房补贴由留学人员自己解决住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可申请租用留学人员公寓,租用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随归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18周岁以下或在校就读的子女来厦,免交城市增容费。身边无子女的留学人员,可随迁一个有工作的子女,免交城市增容费。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随归、随调、随迁的配偶、已成年的子女原则上由接收留学人员的单位协助安排工作,市人事、劳动部门予以办理有关手续;其随归配偶原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可回原单位工作,也可根据本人专长由人事、劳动部门协助联系安排工作;其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在农村的,可由接收单位报市人事局批准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十八条 留学人员来厦创业的和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的,其随迁、随归的未成年子女,由异地、境(国)外转入,要上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允许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择校入学或择园入托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其子女参加中招的,可参照归侨子女有关政策,享受照顾分录取;在国外生活三年以上,属于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升学的,享受降分录取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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