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年龄5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留学人员(指未取得外国护照的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联系到接收单位的可以来厦定居,凭工作单位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即可到市人事局办理工作手续,再凭市人事局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出国前户籍在外地的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的45周岁以下留学人员(指未取得外国护照的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来厦定居,可凭市人事局的证明到相关部门先办理落户手续。
以智力回流的形式应聘来厦服务的留学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第八条 留学人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若接收单位人员编制已满的,可向市编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专项批办,市财政局根据用人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及增加的编制核拨经费。
原我市企事业单位人员,留学回国后可以复职或重新安排工作。其他留学人员可根据学历或专长,由用人单位自主安排工作。
第九条 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其在国外工作期间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来厦后在专业对口的岗位上工作,可按国内相对应的资格给予直接聘任。对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可越级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留学人员到企业工作的,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确定;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按如下办法确定:
(一)在国外取得学士、硕士学位的,可比同等条件人员高定二档工资标准;
(二)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可比同等条件人员高定四档工资标准;
(三)在国内已取得学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二年以上并且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按其担任的工作(职务),可比同级人员高定二档工资标准。
(四)事业单位聘用的留学人员有突出贡献的,经市人事局核准,在聘期内用人单位可按月发给本人工资10倍以内的特殊岗位津贴;有特殊技能的,用人单位也可高薪聘请。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其中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年限在国外高等院校注册学习的时间,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的国外进修时间,自费留学人员在批准停薪留职期限内的国外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工龄,同时按本市现行规定计算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办理医保。
第十二条 来厦进行科学研究、从事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开发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优先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场所、设备和配备助手。对其中的学科带头人,允许他们在国内外选聘助手,由用人单位为其配备工作秘书,单位编制已满的,可向市编制管理部门申请,专项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