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十九条”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3日)停止执行厦门市引进留学人员若干规定
(厦府[2000]综078号 2000年7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促进特区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民公派、自费出国学习,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以及我市所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厦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合办高新技术企业;
(二)创办、租赁、承包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三)到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兼职;
(四)到本市驻境外的企业、机构工作;
(五)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六)本市允许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留学人员工作站具体负责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接待、信息咨询、政策落实、工作协调、身份认定等工作并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五条 来厦工作的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提供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及其个人合法收入和其它利益,根据本人意愿给予保密。
第二章 工作待遇
第六条 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凭用人单位证明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即可向市人事局申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
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居住,来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