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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一)是否具有合法资格、具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二)是否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有无漏岗、脱岗行为;
  (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适当;
  (四)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五)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使用合法的文书和票据;
  (六)是否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有无以罚代管,放任违法行为的问题;
  (七)是否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八)是否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九)是否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十)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自行收缴罚款;  
  (十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从事行政处罚;
  (十二)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巡察制度。监督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巡察活动,记载巡察情况,巡察时间每周不得少于15小时。
  第十条 监督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可以当场查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检查。
  第十一条 经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监督人员可以将巡察情况及处理意见填写在《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上,书面通知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接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告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划分执法责任区,妥善安排行政执法人员,保证经常性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执勤,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举止规范,文明执法。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处理违法行为,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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