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对市政、规划、公安交通管理、环境保护、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在道路、广场或者庭院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贯彻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层级监督与行业监督同时运作,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应当自觉地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的专项监督和指导。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出现异议,按照层级监督的原则,由出现异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当设立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应当设立精干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日常检查。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熟悉法律,有城市管理经验,经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培训,取得《行政执法监督证》后上岗。
第八条 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包括下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