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未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应在2000年底前全部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非国有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要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支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对非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的宣传、指导,并逐户对其职工人数进行摸底、登记,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督促签订劳动合同。要结合社会保险登记、工商注册登记和年检验照等日常工作,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规定的,要帮助整改。今年年底,各地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80%。
三、加强指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指导、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劳动合同签订登记制度,变更、解除、终止预报制度,存档管理制度,履行检查制度,统计分析制度等。特别要规范签订、变更、解除、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基本程序,强化日常管理工作,真正使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要抓好改制、改组、撤销、关闭、破产等企业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重新签订等工作。企业按国家规定制定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应依法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四、积极稳妥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各地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认真处理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尚未出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调整意见的市,应抓紧制定出台;已经出台的,应抓好落实工作,本着先易后难、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清理企业隐性就业人员,理顺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少数企业解除和终止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确有困难的,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解决办法,以保证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工作顺利进行。
五、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对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各地要把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作为执法监察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主动巡查、举报专查,对企业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行为,尤其是招用职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企业招用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限期补签;在限期内仍未签订的,应依法予以处理。今年各地要抽调人员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及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对合同到期未依法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的,要限期补办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