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顺丰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0]房字283号 2000年8月5日)
福建省顺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批准市政府招待所综合楼(顺丰楼)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闽价(1999)房字443号)和省物委《关于省属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0)房字40号)规定,经考核,现对你公司管理的顺丰楼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综合管理服务费:收费等级为二级,具体收费标准为:写字楼每月每平方米为3元,住宅每月每平方米为1.10元,商场、酒楼等营业场所每月每平方米为5元。
2、停车管理费:停放在地下停车场的汽车每月每辆为70元,临时停车每辆次为3元,临时过夜每辆次为10元。停放在地下车库的摩托车每月每辆为30元,自行车每月每辆为6元。
3、房屋装修垃圾清运费和水电周转金按省物委闽价(2000)房字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你公司应负责提供如下管理服务项目,才能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1、大楼24小时的安全保卫和消防监督工作;
2、大楼公共环境卫生保洁以及垃圾清运工作;
3、小区的公共设备包括供变电系统、上下水管道系统、可视对讲系统、消防设备、电梯等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并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4、保持大楼的公共设施及一切附属设施完整无损,并对大楼的二次装修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