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农村集体、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集体财务、集体资产和减轻农民负担、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五)研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负责农业统计,预测并发布农业各行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状况等农村经济信息;会同有关部门贮备、安排农业生产救灾物资。
(六)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研究拟定农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农科教统筹协调工作,管理、推广农业科技成果;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参与拟定农业各产业的地方技术标准及产品质量标准,负责农业各产业的产品和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工作及其质量认证;组织协调种子、农药、兽药(鱼药)、饲料、肥料、农膜以及渔船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省内生产和进口种子、农药、兽药(鱼药)、饲料、肥料、农膜等产品的登记及农机安全监理工作。
(八)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和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管理;组织协调动植物的防疫、内检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兽医医政和兽药(鱼药)药政、药检以及渔政、渔港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农业外事和有关农业方面的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国外智力引进工作;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建议;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农业利用外资项目工作,组织实施出口创汇农业,推动农业对外开放。
(十)依法监督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渔业水域的开发利用,负责保护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监督管理农村能源及其开发利用。
(十一)组织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民技术员职称评审工作,组织农业、农村基层干部的继续教育和农民技术培训,指导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农村经管队伍及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农业委员会设14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协助处理委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信息、宣传、督查、保密、信访、档案、保卫及重要会议的组织等工作;组织有关综合性报告、文件的起草;拟定委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