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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补充通知第二条”已被: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4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
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2000]36号 2000年8月7日)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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