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社会保障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由省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福利、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市级人民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九)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负责审计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对没有稽察特派员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的预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配合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省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负责对省国有施工企业的审计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十)外资运用审计处
根据审计署授权,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和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提供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援助、贷款项目的审计公证报告;负责对中方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国(境)外企业的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处
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对全省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指导全省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十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办理厅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协助市管理审计机关负责人;组织和指导审计系统的教育培训。
四、人员编制
省审计厅机关行政编制120名(含派出审计机构人员4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46名(含派出机构处级领导职数16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单列3名。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19名(含派出审计机构)。
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关于审计厅派出审计机构
省审计厅设置8个派出审计室,每个派出审计室负责审计3至5个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等。派出审计室的人员从原派驻机构中从事审计并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中选任,人员应实行部门回避制和定期轮换制,其任免、奖惩、工资福利、后勤保障等均由省审计厅直接管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从其原部门中划出,直接拨给省审计厅。
派出审计室人员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被审计单位应为派出审计室提供必要的、长期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派出审计机构的具体设置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南省审计厅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