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和以上职能调整,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研究拟定审计、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
(二)向省政府、审计署报告和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省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的财务收支。
4、市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5、有关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6、省政府部门管理和受省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审计厅进行的审计。
(四)向省长提交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市级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市级审计机关,协助办理市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对设有稽察特派员的省属国有大型企业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配合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省属国有企业和省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八)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市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承办省本级直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九)办理大要案审计查证,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经济案件。
(十)承担厅机关及派出机构审计干部队伍建设;指导审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审计厅设12个职能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