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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审计厅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皖政办[2000]6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九日

安徽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审计厅。省审计厅是主管审计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二)新增的职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审计监督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根据审计署授权,负责商业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在我省的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的审计实施;负责对区域性金融机构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和省级地方国有金融机构及地方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
  3、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5、发现大案要案线索,参与大案要案审计查证。
  (三)转变的职能
  将省审计厅派驻省直部门审计机构调整为派出审计机构,其人、财、物由省审计厅直接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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